周一帆-反对-讨论稿
发布时间: 2010-04-24 浏览次数: 57

 

学号:09300730001
姓名:周一帆
专业:社会学
自己的观点(主要指:是倾向于支持网络实名还是倾向于反对网络实名):
反对。
我所说的反对网络实名制并不是对网络实名制的全盘否定,但对于全盘的网络实名,特别是在某些方面的网络实名制的推行,我是持否定态度的。
 
论据(列举出支持自己观点的几个论述方面,并且每个方面最好有例子进行佐证。比如自己的观点是反对网络实名,那么可以从限制言论自由、是否能保障信息不外泄等等方面进行论述):
首先,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的言论自由是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的。现在社会上的很多问题,并不是通过媒体的报道见诸舆论的,而是首先由网络揭示出来,比如之前的周老虎,躲猫猫等事件,都是由一些网友通过匿名方式揭露出来,再引起社会关注的。这些问题的揭示对于社会显然是有益的,而如果网络实名制得到了推广,一旦匿名的形式变得不再可能,这些声音有多少能继续发挥这些作用呢?无疑这两者的关系不可能是正相关的,于是在网络环境变得更加和谐的背后,却是网络的社会舆论监督功能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的流失。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世界第一了,这一功能的缺失使得中国网民的监督优势不复存在。
我相信网络实名对于网络环境的正面影响,但我也相信另一个前提,那就是至少大多数的网名的素质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相信的,而且随着整个社会教育程度的提升,有自制力的网名会越来越占到多数。所以我的观点是,净化网络环境并不一定要靠网络实名制一种方法。就算不提升到公民素质的高度,难道没有网络实名,网络的恶意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?显然不可能,我们现在对待网络违法犯罪并不是束手无策的,我们还有其他方法,不一定要诉诸网络实名制。
其次,网络实名制对于个人的隐私是一种侵犯。人对于自己隐私权限的保护是有限度的,也许上帝有权利知道一个基督徒每分每秒都在做些什么,但也只有上帝可以知道。在个人的网络使用日趋增加的今天,网络实名制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被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——至少是太阳可以找得到的范围之内,这对于现代人是可以接受多少呢?这里我们有以下三个层次可以进行讨论。
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网络实名制是具有强制性的,这也是法律的特性,即规定做事的底线。但也许每个人都会觉得,在崇尚道德和自由的今天,网络实名制带给上网者的压力过于沉重了,也就是说,这个底线未免设的太高。网络其实提供了很多现代人“不做自己”或者“做真正的自己”的一个途径,这是出于人的本性的需要的,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社会的稳定,而网络实名制在某种程度上取消了网络的这一功能,这对于社会的影响有多大呢?我们不得而知,也许另一种方式会悄然兴起。所以,网络实名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“阻塞”工具,而我们需要的更是一种疏导工具,比如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的是软化的“阻塞”,而这需要诉诸教育或其他途径。
最后,网络实名制在实施上是存在瓶颈的。实名到什么程度?需要实名哪些信息?这首先就是推行上的一大难题,还不用说如何核实信息,在当下的技术能力和条件之下,要做好这些事情非常不容易。而如果硬要做好,那成本一定是相当高的,而且这只是初期的成本,网络实名制监督过程中的一切管理都是需要高成本的,而这些投入带来的回报是什么呢?当下阶段我们用这些投入是否能用另一种形式带来更有效的管理呢?这都是有待讨论的问题。网络实名制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信息的流通和传播,但我们现在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度,对这个范畴之问题的实际行动力又是多少呢?再者,对于隐私侵犯,人身诽谤等的界定似乎是更大的一个问题,而这好像甚至在法律的力所能及之外,在这种情况下,网络实名制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?我们不得不表示一定的怀疑,特别是在需要付出极大成本的前提下,如果收益不能与之匹配,那这样的实行也许没有太大意义和必要。
 
对对方辩友的质疑(揣测对方论点,并且提出反驳的依据):
也许有人会说,是金子总会发光,是正义的声音总能得到宣扬。但在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——无论是台面上的还是台面下的制度——之下,拥有监督权的一方是占有超绝对优势的,而作为监控之下——无论是前台监督还是后台监督——的网名们,不受到某些影响是不可能的,问题只是在多大程度上会收到某种威慑力的影响而已。虽然有些言论,比如偏激的言论,毁谤的言论,造谣的言论等的确是没有存在的必要,但谁都不能否认另一些游离在所谓“社会正义”之外的言论有它的社会作用,而网络实名无疑会成为一种束缚手教的工具,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,但难免会矫枉过正。
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发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网络规制的建设,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也就是网络法制的建设。但是要知道,单纯的网络法制是不存在的,它必须建立在社会的法制基础之上,也就是说,缺少了社会法制力量的支持,谈网络法制是没有意义的。然而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如何呢?我们国家自古以来没有很严谨的法制思想的熏陶,而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作用在很多地方是被另一些形式所取代的,所以社会规制在一定程度上替法律维系着这个社会的运行。如果网络实名制推行了,那我们可以想象,它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另一种社会规制,或者说在法制尚处于萌芽期的中国,网络实名制就是执法者名义上的利剑,而实际发挥效用的仍然会是某些社会规制。这对社会和网络是有益的吗?我个人认为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。所以,在法制尚未成熟的中国,网络实名制推行是不太可取的。
法制需要人民意识,而当人民意识和素质得到了足够的发展,网络环境的净化也好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。这好像陷入了一个自证的圈套,但对于净化网络这一点来说,确是如此。
其一,也许有人会说,隐私只不过是被某些非人化的工具所记录,不是被人格知晓,所以网络实名并不承担有道德评判的功能。但实际上,网络实名制本身就提供了由人格化来获取隐私的可能,而且就个人来说,人还是非人这个问题并不是重点,隐私一旦被提供出去就不是在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了,这在个人伦理上是讲不通的。
其二,也许有人会说,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,就不要担心被知道。这一点在伦理上更是讲不通了,不道德不代表可以被公开,所以在每家院子里都装摄像头这一做法,虽然可以有效减少犯罪,但根本不可能在任何国家实行。网络实名制难道不是这样吗?
其三,即使真的做了什么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事情,或者由广泛社会所定义为“不道德的”事情,就可以被指责吗?这个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,原因不加赘述。
 
背景资料(搜集的资料,如果前面已经将搜集的资料与论据结合,也可以不写该项,灵活把握):
以上是我对网络实名制的一些个人看法。我的论述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上:
其一,我的时间条件是在当下阶段,这个阶段我无法判断有多长,但是肯定不在朝夕之间。我无法断定任何一个制度在更长时间内是否有必要,这没有意义,而且我也认为网络实名制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趋势,特别在物联网的前景下,所以我必须做这些限定;
其二,我对网络实名制并不是全盘否决,只是在某些方面持否定态度。相反我认为网络秩序的建立是必要的,特别是在网络商业化日趋发展壮大的今天,网络实名制在一些方面的应用还是很可观的,但我并不对网络实名制整体表示好感。
在这两个前提之下,我的论述也许就显得更合理一些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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